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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发布
发布时间: 2011-12-08 08:58:06 被阅览数: 5795 次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一五”期间,各地积极推广城市绿色照明,强化节能管理,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展。城市照明设施迅速发展、管理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节能任务基本完成、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逐步完善,各地扎实稳妥地开展了城市照明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示范,初步建立了城市照明节能监督检查制度。但从总体上看,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城市绿色照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还不完善,存在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十一五”期间有40%的城市没有完成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或规划没有节能篇章或未按规划执行;城市照明管理方式还比较粗放,缺少精细化管理;公共服务水平还比较低,有路无灯现象仍然存在;对城市照明质量和节能缺乏有效监管,不能适应节能减排形势的要求。


  《纲要》阐明城市绿色照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以及保障措施,是各地“十二五”期间实施城市绿色照明的依据。


  指导思想为以构建绿色生态与健康文明的城市照明光环境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城市照明发展方式的基本出发点,倡导绿色照明消费方式,在满足城市照明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降低照明的单位能耗,提高城市照明的质量和节能水平,实现城市照明发展方式的转变。基本原则为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完善法规,加强监管;以人为本,功能优先;节能降耗,控制污染;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总体目标为:发展城市绿色照明,建立有利于城市照明节能、城市照明品质提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维护机制;完善城市照明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城市照明能耗管理考核制度;积极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提高城市照明系统的节能水平。具体目标包括7项内容:完成节能任务,以2010年年底为基数,到“十二五”期末,城市照明节电率达到15%。完成城市照明规划编制,2015年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东中部地区县级城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划编制要求,完成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完善城市绿色照明标准体系,完成《城市照明规划规范》、《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编制,修订《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研究制订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方法和标准。提高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水平,完善城市功能照明,消灭无灯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应达到100%;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质量和节能水平,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等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照明质量达标率不低于85%,新建道路照明节能评价达标率应达到100%,既有道路照明节能评价达标率不低于70%。实行景观照明规范化管理。景观照明应严格按城市照明规划实施,控制范围和规模,加强设计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并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和落实运行维护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高效照明节能产品的应用,严禁在新建项目中使用高耗、低效照明设施和产品,用两年时间全面淘汰城市照明低效、高耗产品。


  《纲要》提出“抓好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推进城市照明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城市照明能耗管理的监督考核;落实城市照明建设全过程管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加快城市照明节能改造;积极开展城市照明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试点示范;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宣传教育”7项重点工作,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加强行政执法;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能力”4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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